公租房合同期內怎麼退租

公租房合同期內退租如下:承租人騰空住房,並向市租賃中心提出退房申請;市租賃中心現場驗房,房屋如有屬於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丟失或改變原狀的情形,承租人需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驗房後承租人持本人身份證、租賃合同、租賃保證金收據、退房交驗單、銷戶清單到市租賃中心辦理退房手續。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覈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透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爲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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