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法條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條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