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數租,誰能獲得租賃權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六條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本條規定了“一房數租”的處理原則,在數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透過強佔、欺騙等非法手段佔有租賃房屋的,不在此列;
(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雖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優先履約權;
(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時間在先,判斷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更嚴格地說,是當事人中最後簽字蓋章的時間。
“一房數租”時,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爲由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一房數租,誰能獲得租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