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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