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後潛逃是合同詐騙還是民間借貸行爲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本質區別與理論標準,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四點:
1、看行爲人有無履約能力。如果行爲人在簽訂合同時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卻與一方或數方簽訂大大超過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那麼行爲人簽訂合同的主觀目的往往是爲了騙取對方財物。
2、看行爲人有無履約行爲。合同詐騙罪的行爲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行爲人利用欺騙手段騙取對方信任簽訂合同後,他的精力就用在怎麼樣把合同定金、預付款或合同標的物騙到手,一般不去爲履行合同作努力。
3、看簽約後財物的流向。合同詐騙中取得對方的款物,就會將它們用於非正常途徑,根本不會把這些款物用於履約行爲中去。
4、看行爲人事後是否真正願意承擔賠償責任。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爲人,則不管其行爲給對方造成了多大的損失,決不會主動積極地採取措施來彌補,而是編造各種藉口搪塞,或者乾脆攜款潛逃。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借錢後潛逃是合同詐騙還是民間借貸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