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的區別

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未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簡稱預約;本約是爲了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和本約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
預約與本約有下列差別:
1、訂約時間不同,“預約是談判期間對未來事項的預先規劃”。屬前契約階段合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屬締約的過失責任範疇。而本約是在民事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定型後簽訂的,雙方應承擔的義務是合同義務。
2、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決定作用。而本約一般則受要物約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
3、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訂立本約,由於本約所約定的義務是合同義務則直接具備履行內容。由預約到本約的簽訂,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預約所確定的原則貫徹到本約的合同條款中。
我們平常買房與開放商簽訂的約定雙方必須多長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商品房預定協議書》的就是預約合同,後來在規定時間內按約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即本約合同。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