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合同中維修義務沒有明確約定,由誰承擔維修

根據法律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承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
不及時修復,導致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的活動,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因此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復,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
但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租賃物合同中維修義務沒有明確約定,由誰承擔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