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承租期間內,若雙方對房屋的維修義務沒有作出約定的,出租人應當履行維修義務。若出租人拒不履行,承租人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並可要求出租人承擔因遲延履行維修義務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