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中房東維修義務

房屋租賃中房東維修義務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爲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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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有哪些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的出租人在房屋租賃關係中享有以下權利(承租人承擔的相應義務):

1、
按約定收取租金,獲得使用租賃物所產生的收益的權利。相對應承租人有按時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相對應,承租人轉租房屋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若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按約定收回租賃物及其他權利。相對應承租人有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有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按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是用後的狀態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4、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有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權利。相對應承租人若要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應經過出租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