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間家電壞的維修責任

房屋租賃期間家電壞的維修責任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爲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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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期間的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首先,房屋租賃期間的維修責任,原則上由出租方承擔,但雙方對此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上述法條可以得出明確結論:出租人有義務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負有維修義務。當然,出租人的維修義務也有例外:

一是雙方如果明確約定,相關租賃物或附屬物的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以雙方約定爲準。

二是如果租賃物或附屬物是因爲承租人不按約定的方式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而造成損害的,應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這裏必須強調的是:出租人的維修義務以承租人正常使用,且雙方並未約定由承租人履行維修義務爲前提。

其次,如果出租方不履行維修義務,承租方應妥善處理應對,不能放任不管。

《合同法》第221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當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時,法律已明確了承租人的權利,即可以自行維修,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費。承租人可以起訴要求出租人承擔,也可以直接從租金中扣除,這是出租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