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尋找相應的證人,錄音,錄像等,都可以作爲證據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