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分顯示公平與欺詐

從性質上區分。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爲目的的故意行爲。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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