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違約如何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由此可見,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從法律上來講,即使訂金給付方違約,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

訂金違約如何賠償

所以,如果訂立合同的雙方想要適用定金法則,一定要寫成“定金”,並補充說明“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退回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需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