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增值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增值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增值財產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是婚前財產在不改變狀態的情況下實現的增值,一旦改變狀態投入生產經營,所獲得的增價性質就會發生變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況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房產增值情況

1、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購房,支付首付款並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後取得房產證,房產只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

其處理方式同上一種情形。因爲支付首付款一方是的主體,由於我國的商品房預售制度的存在導致房款支付與房屋產權證的辦理之間可能存在較長的期間,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後即取得房屋產權證是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權利,因此實踐中仍將產權盼歸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2、一方婚前所購買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後在房產證上“加名”。

爲了應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在該司法解釋出臺後的一段時間裏,全國紛紛上演了房產證加名(即房屋產權人由夫妻一方變更爲夫妻雙方)一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曾專門發文,房屋、土地的權屬由夫妻一方變更爲夫妻雙方的免徵契稅。這一規定等於認可了在房產證上加名後,一方的婚前財產就變成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在一方所有的房屋產權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應視爲對另一方的贈與,且該贈與行爲已經完成權屬變更登記,屬於生效的贈與,除非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否則是不能輕易撤銷的。

加名的房產成爲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該房產的增值部分,理所當然的成爲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支付首付款並按揭付完全部購房款,婚後雙方一起還房貸,在夫妻離婚時仍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

這種情形主要出現在夫妻關係存續時間不長的婚姻中,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待當事人對爭議房屋取得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另行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增值財產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基於實際的財產所有權認定情況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諮詢瞭解,或者聘請律師來進行專業的界定,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分割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