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共有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離婚時共有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一、離婚時共有財產分割

離婚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是按照平分執行的。

1、根據以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分割是以離婚爲目的的。不離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財產。但是,由於婚外情的增加,一些有婚外情的人將夫妻財產贈送給心儀的第三者,嚴重損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解決了這一難題,規定有以上行爲的,可以起訴分割夫妻財產而不用離婚。

2、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此時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3、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二、離婚夫妻僅有一套房屋如何分割?

1、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產各自主張所有權,但一方(或雙方)不同意競價,在此情形下,應由法院依職權委託評估,然後將訴爭議房產判歸一方所有,由取得房產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對價。法院應依職權委託評估,然後將訴爭議房產判歸一方所有。

離婚時共有財產的分割,是遵循離婚在先的,如果是僅僅財產的分割,那麼是不允許的。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首先是要對雙方個人財產的區分,個人的財產是不用進行分割的。然後再是 共同財產 的分割,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則需要結合婚前和婚後的實際財產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