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不返還個人財產嗎?

離婚後女方不返還個人財產嗎?

一、離婚後女方不返還個人財產嗎?

離婚後女方返還個人財產,因爲此時實際上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之外的財產,應當是屬於個人所擁有。如果能夠證明產生的債務是由對方一方進行使用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產生的,那麼就可以不承擔該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而僞造出夫妻共同債務也不用承擔。

實踐中,經常發生夫妻一方頻繁發生借款行爲揮霍一空但另一方卻毫不知情,或者夫妻一方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故意發生借款行爲,以期透過離婚時對方償還部分欠款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如果一概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借款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而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顯然有悖法理,因此法院在處理婚姻期間的借款時,都會審慎地審查該債務發生的時間、原因以及用途,從而確定該筆債務的性質,最終判定債務的承擔者。

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爲避免婚姻生活中可能發生的某些糾紛,在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財產實行約定財產製,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AA制,約定個人財產和所負債務均與對方無關。現實中當事人出於種種考慮,往往將這種約定停留於口頭上,而不會簽訂書面的關於夫妻財產的協議。一旦發生訴訟,由於法律規定夫妻財產混同,法官往往會以沒有書面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爲由,不認可當事人之間存在這種約定。因此,法官提示,夫妻雙方如果對婚前或婚內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應當及時簽署書面協議,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的不必要的紛擾。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當代的社會,離婚的過程當中是需要關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和共同的債務理清楚的,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清楚明白的處理完畢夫妻共同所擁有的一些事項。當然了,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才能夠進行分割,否則個人財產是個人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