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婚前財產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該怎麼處理

一方的婚前財產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該怎麼處理

一方婚前財產很顯然就是屬於其個人所有的財產了,意思就是雖然日後夫妻離婚,但也不能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不過有的人可能會用自己的婚前財產在婚後進行投資,那對於投資所得的收益離婚要怎麼處理呢?下面本站小編爲您做一個小小的總結,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該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財產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產、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那麼這部分增值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屬於個人所有財產,拋售後增值的部分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爲個人財產。

但就股票而言,這其中會存在技術操作等問題,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入股,婚後自行操作股票使股票增值,那麼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應屬於婚前財產。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入股,婚後由另一方進行操作使股票增值,那麼原股票價值屬於婚前財產,而增值部分中因爲凝結了夫妻的共同勞動,就應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了。

一方以婚前財產購買的股票,婚後也只是自己操作,夫妻的另一方沒有參與,認定股票及股票增值部分都屬於一方的婚前所有。如果一方雖然是用婚前財產購買的股票,但婚後一直由另一方來操作,這時,股票的認定,其股票增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夫妻股票該如何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股票的分割一般情況下,涉及兩個關鍵問題,一是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二是股票名義持有人是否享有股票的權利。

關於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問題。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當然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夫妻雙方並未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經營所得財產的歸屬,依法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爲逃避離婚時非股票名義持有人對股票要求分割的正當要求,將自己股票悉數拋出,所得資金轉入其借用第三人身份證開設的另一帳戶,但股票交易仍由股票持有人進行,風險責任仍由股票持有人承擔。因此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證券持有人第三人只是名義上的持有人,股票持有人才是實際上的證券持有人。第三人無權對該帳戶股票及資金主張權利。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用經營所得購買的股票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以他人名義開立交易帳戶,並將資金全部轉入,侵犯了夫妻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權。第三人也只是名義上的持有人,不能享有股票權利。所以,離婚時的股票分割仍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來處理。

並且實際是由對方來執行股票操作的話,這樣本身投資股票的錢還是認定爲一方的婚前財產,但對於另一方操作股票之後獲得的收益部分,則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那在離婚的時候就是可以進行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