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漏分割的情況有哪些

離婚財產漏分割的情況有哪些

離婚財產漏分割的情況有哪些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如果是夫妻一方有轉移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等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在離婚後發現,其請求再次分割的訴訟時效爲二年。

1.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兩年內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 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兩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 離婚後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

20個離婚房產分割處理方法及補償款計算公式:

一、婚前購房

1、雙方(包含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落在一人名下

(1)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 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爲目的,作爲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爲按份共有處理。

(2)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2、雙方出資,落在二人名下:不考慮出資情況,一概平分。

3、一方出資,落在對方一人名下: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爲以結婚爲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4、一方出資,落在自己名下: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的,給對方補償款即可

二、婚後購房

1、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1)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視爲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適用解釋三。共同還貸的部分,覈算後給對方一半的補償。

(2)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適用解釋二,視爲對雙方的贈與。

2、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在對方或雙方名下:對雙方贈與,共同共有。

3、雙方父母出資的,房子在出資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1)雙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還貸的,按解釋二,共同共有,這樣更公平,依據明確;

(2)雙方父母出全資的,按份共有,適用解釋三。這完全符合解釋三的立法本意。

(3)與子女婚後財產共同出資構成的首付款,那父母出資視爲對方的贈與,適用解釋二,房子爲夫妻共同共有。

離婚財產的分割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材料證明,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出現不小的爭議,自己需要多加的注意其中的限定,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這樣自己的問題的處理就會較爲全面,不會出現利益的侵害,即使出現此類情況依舊可以進行訴訟手段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