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病隱瞞離婚財產分配案例有哪些?

男方有病隱瞞離婚財產分配案例有哪些?

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對於財產的分配可能會引起爭議,在這些財產分配爭議中,也有一些是由於夫妻中的一方在離婚時有意隱瞞共同財產,導致對方在財產分割時合法權益遭到侵犯。下面,本站小編爲您提供了一篇男方有病隱瞞離婚財產分配案例,我們來看一看法院對類似的案例是怎麼處理的吧?

李某訴孫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孫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兩人於2004年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婚生子孫小某離婚後由女方撫養,孫某定期給付李某撫養費和教育費;現住公房及房屋內所有物品歸女方所有;現金、存款上雙方不存在共同財產,離婚時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經營的公司、所有的汽車等財產,離婚後屬男方。2014年,李某在作爲孫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據“離婚協議”要求孫某付撫養費時,發現孫某現住房是其與李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孫某在離婚時對該房屋進行了隱瞞。故李某以此爲由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涉案房屋全部歸自己所有。

被告孫某辯稱,李某的起訴期早以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而且當時雙方因爲感情不和,從2001年便已經開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間完全用個人的財產購買的,應屬於個人財產。同時,離婚協議中的公房在離婚時已經取得完全產權,與公房相比,現住房在離婚時價值較小,而且購買此房也告訴過李某,故對於該房屋完全沒有隱藏的動機和必要。況且,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所有的汽車等財產,離婚後屬男方”,自己的現住房理應屬於個人財產,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爲,涉案房屋系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判決房屋歸孫某所有,孫某給付李某房屋折價款一百餘萬。判決後,孫某、李某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爲,雖然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有“男方經營的公司,所有的汽車等財產,離婚後屬男方”的約定,但在房產價值遠大於汽車的常識背景下,以“等”字涵蓋房屋,違背常理,故該房爲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應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對於孫某所提的李某訴訟已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因孫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李某在訴訟時效結束之前已經知道該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爲孫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訴孫某給付撫養費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該套房屋的解釋較爲合理。對於房屋的分割問題,原審法院參照李某提出的市場價格及周邊地區房屋的市場價格酌情確定房屋的市場價格並無不妥,同時原審法院結合孫某隱匿財產存在過錯、涉案房屋登記在孫某名下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孫某所有,孫某給付李某折價款一百餘萬,並無不當。綜上,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了兩人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典型意義

隨着社會的發展,傳統從一而終的婚姻觀念已經悄然發生改變,在法院最直接的體現便是受理離婚相關的案件越來越多。曾經如膠似漆的兩人,若在分道揚鑣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誠相待,無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現實生活往往不同於童話小說,離婚中的雙方似乎總要將感情失利的不快轉移到對共同財產的錙銖必較。因此,法院在審理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中,對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公平分割,無疑能更好平息雙方因離婚帶來的不快,促進雙方好合好散。在調處涉嫌隱瞞夫妻共同財產案件時明察秋毫,既是對失信一方的懲罰,亦是對另一方合法權益的維護,無疑也對社會的安定和諧有莫大的促進。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孫某的現住房是其在與李某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而且其主張購買該房屋已經告知李某缺乏證據支援,因此法院將涉案房屋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了分割。同時,對於隱瞞財產的分割比例問題,需要法院依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等綜合認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孫某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存在錯誤爲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歸自己所有的訴訟請求亦未得到支援。天下沒有不透風的牆,在夫妻緣分走到盡頭之時,雙方還應坦誠相待,避免日後對簿公堂,爲自己的不當行爲買單,既得不償失,也失了風度。

夫妻雙方離婚之時,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共同分割,如果其中一方有意隱瞞財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共同財產重新分割。而有意隱瞞財產的一方爲過錯方,法院在判決財產如何分配時,會根據過錯的大小,判決具有過錯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