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執行財產分配程序有什麼好處?

加入執行財產分配程序有什麼好處?

一、加入執行財產分配程序有什麼好處?

加入執行財產分配程序的好處是:能夠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判決結果的完成;督促被告人儘快執行判決結果進行財產的分配;警示他人,不要知法犯法。之前國家沒有針對執行財產分配程序的相關法律條款,這次算是一項重大的舉措和突破。

二、執行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1、查封財產處置權的協調

首封法院與優先債權法院查封財產處置權的協調:當查封的財產爲非爭議標的時,若首封法院消極執行或未能率先進入執行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簡稱《批覆》)第一條“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佈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依此解釋路徑,當首封法院尚未進入執行程序時,則更應當賦予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請求處置查封財產的權利且無需受《批覆》關於60天期限的限制。

首封法院與輪候法院查封財產處置權的協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保全規定》)第二十一條“保全法院在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後超過一年未對被保全財產進行處分的,除被保全財產係爭議標的外,在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法院可以商請保全法院將被保全財產移送執行。”該規定協調了未進入執行程序的首封法院(即保全法院)與輪候法院間的處置權。這樣規定主要是鼓勵債權人積極申請執行並保障優先進入執行程序法院的處置權。當首封法院已進入執行程序時,因輪候期間不產生查封效力,輪候法院一般無權對該財產直接進行處分,故輪候法院應當無權商請移送執行。

2、查封財產清償順序的協調

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時:《批覆》第三條第三款“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故當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清償時,應按照清償順位爲首封法院預留份額。依上述邏輯,因輪候法院的地位劣於優先債權法院,既然優先債權法院預留份額,輪候法院更應當預留份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簡稱《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這一規定的適用,必須排除《執行規定》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即“作爲企業法人的被執行人不存在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需注意的是,該規定是針對“首先採取執行措施”的債權而非對“訴訟中首先採取保全措施”的債權做出的,因此僅具借鑑意義。

國家之前並沒有針對執行財產分配有所要求,這造成在接到法院判決結果後卻拒不執行的或者惡意拖延的情況,這是一種蔑視法律的行爲,並且也嚴重危害了原告人的合法權益,給社會風氣造成非常不好的影響,因此增加執行財產分配程序時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