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規定股份是否是夫妻共有財產?
1、有約從約。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或者婚前財產中的股權歸雙方共同所有,且該約定採用書面形式。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標準確定:
(1)財產取得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
一般情況下,如果股權是婚後取得的,理所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該財產所取得的出資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出資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股權。
二、哪些屬於婚內財產?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爲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爲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簡而言之,股份到底屬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要根據各實際情況來判定的,假如結婚的時候,兩個人就自願約定股份所取得的這部分收入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的話,將來自己就無權要求分割股份所取得的收益了。所以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股份以及其他的投資收益都要予以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