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安置房如何分割?

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安置房如何分割?

一、民法典夫妻共同財產安置房怎麼分割?

婚後家庭因爲拆遷拿到的安置房,是共同財產範圍。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二、如何界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係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2、《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爲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3、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4、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綜上所述,因爲房屋拆遷,有的家庭會拿到安置房,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婚後購買的,安置房是雙方共同財產。對於房屋的分割有幾種辦法,雙方可以協商將房子給一方,然後按照安置房的市場價格給另一方經濟補償。而有多套安置房的,可以按照數量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