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轉移共同財產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離婚時轉移共同財產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一、離婚時轉移共同財產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離婚時轉移共同財產的法律責任: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責任

一方有隱藏、轉移共同財產嫌疑,且不能證明該款項合理用途的,應當推定其仍持有該款並予以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三、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財產怎麼辦

讓法院介入調查,即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或者訴中保全,一但證實的確有隱瞞夫妻共同財產行爲,那麼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根據情節決定少分或不分財產給違法一方並追究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1條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爲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離婚時,或者是在離婚手續已經辦理了之後,任何一方發現對方存在共同財產轉移等行爲,那麼在離婚後的兩年的訴訟時效之內,都是可以提出再次分割,那些在婚姻關係期間,積累的財產的,但是超過時效提出的分割請求,極有可能不會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