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1、一方有隱藏、轉移共同財產嫌疑,且不能證明該款項合理用途的,應當推定其仍持有該款並予以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2、離婚雙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其中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其中一方利用僞造的債務關係,企圖將僞造的債務變爲夫妻共同債務,讓另一方承擔償還責任,以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法院將依法保護利益被損害的一方權益,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在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的,那麼在分割離婚財產時也是不能有惡意轉移或者是故意隱瞞共同財產的情況,如果已經將離婚財產分割完畢後發現對方有以上說明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也是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申請重新分配離婚財產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