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競價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離婚房產競價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離婚房產競價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一、可透過競價取得房產所有權的相關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購買,婚後按揭的,則房子的所有權一般歸購房人,另一方可以就婚後增值部分主張權益。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二、競價方式的執行程序

1、採用競價的方式需要取得雙方的同意,一旦一方不同意,則就不能採取該手段。

2、競價時需要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以防後期執行難。

3、在雙方競價差額不大時,法院最終還可能會根據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側重保護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4、競價並非是任何情況下解決解決房產歸屬問題的最佳方案。競價分割只有在當事人雙方經濟條件相當的情況下才會實現真正公平,如果雙方經濟相差懸殊競價分割不宜採用競價方式。例如有的案件中女方爲了照顧孩子、家庭辭去工作,經濟能力較差,在這種情況下,女方沒有同男方競爭的優勢,這種情況下采用競價分割也就不可能體現真正的公平。

競價房產在離婚雙方心中屬於公平競爭的方式,所以他們寧願鬧上法庭進行決定分配,也不願意私下解決,他們認爲私下解決就是不公平。所以怎麼都是不公平,採用競價,金錢平均分配的方式纔是最安全,最讓人放心的。最後希望大家謹慎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