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競價條件是什麼

離婚房產競價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房產競價條件是什麼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離婚時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二、競價方式處理房產的注意事項

1、採用競價的方式需要取得雙方的同意,一旦一方不同意,則就不能採取該手段。

2、競價時需要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以防後期執行難。

3、在雙方競價差額不大時,法院最終還可能會根據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側重保護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4、競價並非是任何情況下解決解決房產歸屬問題的最佳方案。競價分割只有在當事人雙方經濟條件相當的情況下才會實現真正公平,如果雙方經濟相差懸殊競價分割不宜採用競價方式。例如有的案件中女方爲了照顧孩子、家庭辭去工作,經濟能力較差,在這種情況下,女方沒有同男方競爭的優勢,這種情況下采用競價分割也就不可能體現真正的公平。

綜上所述,關於離婚房產競價條件的問題,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房產不能協商達成一致,都要求取得房產的所有權而不是對方的經濟補償,且雙方都同意透過競價的方式解決時,可以採取競價方式處理房產所有權歸屬問題,但如果雙方最終競價的價格差距較小的時候,法院可能還是會遵循照顧女方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