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前提必須是要以離婚前提嗎?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前提必須是要以離婚前提嗎?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前提必須是要以離婚前提嗎?

婚內也可以分割共同財產,可以協商的話自己寫一個婚內財產分配協議。訴諸法律的話麻煩一些,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只有兩種情況纔可以在不改變婚姻狀態的情況下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但是這個婚內財產分配協議不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權利,也就是說這是你們夫妻間的約定,第三方並不知道的情況下不能對抗共同債務。

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規定

(一)男女平等原則。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

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財產權利平

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項重要內容。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因此,離婚時享有平等的財產分割權。對共同債務,則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不能將財產只判給一方,而不分給有過錯的另一方;不允許以多佔有財產作爲離婚的交換條件;更不允許財產在誰手中即歸誰。

(二)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分割權,並不意味着分割共同財產時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這是由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還相對較低的狀況所決定的,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

(三)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

屬於一方使用或經營的生產資料,應儘可能地分給使用或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也要考慮雙方及子女的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應根據財產的來源和實際需要,予以合理調整和作價處理。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所謂過錯,是指一方虐待、遺棄或傷害配偶的行爲,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爲,因生女孩而製造矛盾導致感情破裂的行爲等。

因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處理時,不僅要分清是非,對有過錯一方給予應得的處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一方應給照顧。

(五)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分割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

借分割共同財產之機將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據爲已有的,必須如數返還;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制裁。

對與他人合夥的財產,應先析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份割,然後再進行分割。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的共同財產只要是雙方協商好是可以隨便什麼時候分割的,但是如果在婚內分割財產是必須要簽定協議,如有必要還可以進行公證,這樣的協議更具有法律的效益,因此,作爲我們公民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