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規定彩禮的,有哪些要求?

民法典如何規定彩禮的,有哪些要求?

一、民法典如何規定彩禮的,有哪些要求?

民法典中並沒有關於彩禮的明確規定。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因此,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範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同居分手可以退彩禮,因爲男女雙方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應當退還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彩禮糾紛開庭後怎麼舉證的?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款則降低了證據合法性的要求,認爲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取得的證據就可認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脅、利誘、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就不應採用,即所謂的“毒樹之果”原則。

而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採信。對於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並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麼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

雙方的聊天記錄,舉行過訂婚儀式或拍婚紗照行爲的,也需要提供證明。婚前購買房產的需要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透過銀行轉賬的,也可以提供銀行轉賬的明細,以上都是處理彩禮糾紛案子時最重要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