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有沒有限制彩禮的規定?
《民法典》中提到的限制結婚添加彩禮,可能是對相關條款的誤讀。限制天價彩禮是多數未婚男性所期盼的事情,但目前只能當作一種期望。
不少人以爲《民法典》的實施將對天價彩禮加以限制,其主要依據是《民法典》裏的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這條規定裏所提到的“買賣婚姻”和“索取財物”是否包括天價彩禮呢,並沒有明確表明,可以理解爲包括,也可以理解爲不包括。
二、彩禮返還有哪些條件?
司法實踐中,彩禮糾紛案件的處理,對於應該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三、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爲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爲用於共同生活。因爲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彩禮是男方按照結婚的習俗贈與給女方的,在《民法典》中沒有明確的針對彩禮的規定,只要確保在合理的範圍之內是不會認定爲違法,但如果利用婚姻而索取高額的彩禮就會承擔法律責任,雙方在給付彩禮的問題上一定要協商清楚,才能保障到雙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