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後彩禮錢得不得歸還男方

雙方離婚後彩禮錢得不得歸還男方

一、雙方離婚彩禮錢得不得歸還男方

依照情況判斷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4、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二、離婚時怎樣解決彩禮糾紛

根據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1、在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上,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的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只有在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已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在雙方必須離婚的前提下,才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是指絕對生活困難,即該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指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種情形也需以雙方離婚爲前提。

在結婚之前,男方爲了表達誠意,以及遵循我國自古以來的傳統,會在訂婚的時候,給到女方一定彩禮,如果雙方選擇離婚的話,關於彩禮是否需要進行退還,可以自行協商,或者是透過起訴的方式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