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返還彩禮證據有哪些

要求返還彩禮證據有哪些

一、要求返還彩禮證據有哪些

在彩禮返還糾紛的案件中首先的一步就是要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於談婚論嫁的狀態:

(一)這種狀態可藉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二)如果短信、微信等聊天記錄丟失無法恢復,那麼還能依靠當時雙方談話時涉及婚嫁的錄音,後期對方承認雙方關係的錄音亦能派上用場;

(三)雙方之間舉行過訂婚儀式;

(四)雙方曾一起拍過婚紗照。但在這裏特別提醒一句,雙方共同生活並不必然意味着雙方處於談婚論嫁的狀態。

二、處理彩禮糾紛需注意什麼

1、解決彩禮糾紛時,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爲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因爲此時夫妻尚作爲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習慣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爲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給付的財物,要視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爲,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結婚彩禮,一般是男方以締結婚姻關係爲目的而給付給女方的。但在法律上,並未強制要求,男女要結婚必須要先給付彩禮,因此很多時候當事人都是根據當地的結婚習俗來選擇是否給付彩禮。而要是之後男方反悔,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那麼需要看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的情形。要是不符合,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