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彩禮後,能否要求返還

給付彩禮後,能否要求返還

一、給付彩禮後,能否要求返還

從我們掌握的情況看,最受羣衆關注的,是關於彩禮應否返還的問題。

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爲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臺高築,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爲如此,不少農村家庭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返還存在很大爭議。

經過反覆研究,我們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中採納了多數人的觀點,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解釋中規定的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我們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爲目前我國許多農村地區給付彩禮的情況較爲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但是,我們始終認爲,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爲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援結婚以給付彩禮爲條件。

二、不予返還的情形有哪些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又分爲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爲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爲用於共同生活。因爲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結婚彩禮的給付,一般是由男方家給付給女方家,而女方家給付財物往往就是嫁妝了。關於結婚彩禮,在給付之後其實也存在返還的情況,只不過此時需要滿足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規定的情形,否則的話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女方是可以拒絕返還。當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即使不滿足法律規定的返還情形,也是可以正常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