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收養的程序是怎樣的

進行隔代收養的,其實也就是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屬於養祖孫的關係,而不是人們通常認爲的養父母子女關係。只要是符合條件的,那麼當事人就可以進行隔代收養,不過此時也有程序要求。那到底隔代收養的程序是怎樣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隔代收養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

1、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夫妻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一方不能親自到場的,要出具經公證的委託收養書。被收養人如果已年滿十週歲,必須親自到場。因爲收養是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的,必須要求收養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這樣便於登記機關對收養當事人收養意願的真實性和收養人資格的審查。

2、申請收養人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申請收養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章的本人年齡、婚姻、家庭成員、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有效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必須是有人事部門的單位出具的證明纔有效。該證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3)申請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孤兒的,須提供該孤兒所在的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同意送養的證明。

(4)申請收養棄嬰須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證明。

(5)申請收養有殘疾的兒童,還須提供縣級醫療單位或該殘兒所在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殘疾狀況證明。

3、申請人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上述證件後,應按照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如實填寫《收養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人真實的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其它有關事項。

(二)審查

審查是收養登記工作的中心環節。登記機關要對申請收養當事人進行全面地審查,具體審查的內容包括:

1、申請收養人是否符合《收養法》第六條規定的收養人的條件。有配偶的,對夫妻雙方的情況都要進行審查。

2、審查申請人真實的收養目的。收養是否其真實意思表示。

3、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

4、審查被收養人的情況,看其是否符合被收養人的條件,已滿十週歲的被收養人,登記機關還要了解他(她)對收養的意見。審查被收養人的來源,對收養棄嬰的一定要認真審查,要進行必要的調查,不要急於辦理收養登記,防止假棄嬰。

5、審查社會福利機構的送養人資格。

審查工作必須耐心、細緻,依法辦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記

經過認真的審查,掌握了申請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的有關情況後,即可以決定是否准予登記。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記的,也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進行必要的法制宣傳。

當事人想要進行隔代收養的也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不然的話就不能成立合法的收養關係。而之後,還需要申請辦理收養登記,否則也是會對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害的。而這個隔代收養的程序,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