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程序是:一、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二、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認真審查。三、符合收養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