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的孩子上戶口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事實收養的孩子上戶口程序是怎麼樣的

事實收養的孩子上戶口程序是怎麼樣的

1、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調查覈實並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

2、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在接到上報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3、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決定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4、對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被收養人,其戶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憑《收養證》和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的批件和《準遷證》,當場簽發《遷移證》並註銷戶口。

5、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被收養人原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憑《收養證》、《準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對未落常住戶口的被收養人,憑《收養證》和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的批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二、收養孩子要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98條的規定,收養人慾收養子女,應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包括沒有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但如果收養人自願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棄童的,不受“無子女才能收養子女且只能收養一名”的條件限制。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包括經濟條件、身體能力條件、教育能力條件。

(3)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指能危害兒童身心健康或影響兒童健康成長的精神病或者傳染病。

(4)年滿30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40 週歲以上。

(5)根據《民法典》第1099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和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兩種情況有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