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後男方悔婚彩禮

結婚登記後男方悔婚彩禮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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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悔婚可以要回彩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如果查明屬於這種情形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據此,無論誰提出分手,男方都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還應當注意:

1、男方先悔婚不影響其請求返還彩禮;

2、男方無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用;

3、彩禮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爲了結婚不得已而給付的。否則,視爲贈與,男方無權要求返還。

如果雙方登記以後,因男方的原因而未能在一起生活,如登記後男方離家出外打工,雙方既沒有身體上的共同生活(性生活),又沒有精神上的共同生活(基於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但女方卻在男方家照顧公婆,雙方因客觀原因而未能共同生活,後因感情不和而離婚,此時如果按“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而要求女方全部返還彩禮既不合情也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