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效力是怎樣的?

夫妻財產約定效力是怎樣的?

夫妻財產的約定效力分爲對內效力,對外效力。

(一)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主要是指該約定對婚姻關係當事人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其最基本的效力,就在於夫妻財產約定成立並生效,即在配偶間及繼承人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受此物權效力約束,如需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來變更或撤銷。

(二)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效力,即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如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

當夫妻一方與他人實施民事行爲,發生對外效力,則只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不發生對外效力,則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均是以登記者具有對外效力,未經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財產分割意見》中有“對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的規定,即無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對外效力,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無對外效力。

這種規定在原則上說是正確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姻關係當事人爲逃避債務,採取夫妻財產約定的方法辦理離婚手續,規避法律,損害了合法債權人的利益,當然爲無效,但僅依據這一規避法律的標準,來確定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具有對外效力是不夠的也是不充分的。

(三)對第三人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生效的條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這不利於夫妻一方獨立地與第三人發生經濟交往。借鑑外國經驗,依據公示方式進行登記可以有效地防止規避法律的行爲,更有利於保護與約定財產的夫妻進行民事活動的人合法權益。

因此,在婚姻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經登記者方產生對外效力,未經合法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從而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製度。

因此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或者婚內對財產進行的約定,那麼在日後需要進行財產分割時,需要按照該約定進行,這個約定對夫妻雙方彼此都是存在着約束力的。而夫妻雙方的財產對外能否對第三人進行對抗,也是看夫妻雙方的財產是怎樣約定的,如果沒有做出特殊約定,通常都是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對第三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