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財產協議不一定就是在夫妻離婚之際才能做出,生活中在共同生活期間或分居期間,夫妻都是可以就彼此的財產做出一個協議約定。那麼大家知道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夫妻財產協議除非另有約定外,應自雙方達成協議並簽字起生效。任一方反悔,除非對方同意或有證據證明協議是在受欺詐、脅迫情況下達成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的外,難以得到法律支援。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或者分居期間達成的財產協議,當事人無證據證明其具有可撤銷、可變更的法定情形,或協議已經發行履行完畢的,應認定協議對雙方有拘束力。如果財產分割協議以離婚爲前提條件,而雙方未離婚的,應該允許當事人反悔。

二、夫妻財產協議生效的條件

根據《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爲效力及《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財產協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1、首先,夫妻財產協議的當事人必須是合法夫妻。夫妻財產協議訂立的目的和內容既然是分配和處分夫妻財產,那麼,其主體就必須是有權支配該財產的人,否則將有可能導致第三人對夫妻財產的侵害。

其次,訂約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夫妻財產協議的訂立是訂約人行使財產處分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爲,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其行爲人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但在這裏應注意的是,對於法律允許結婚的一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如非重症智力低下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訂立夫妻財產協議。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意思表示應當如實地反映當事人真實的目的和意圖。意思表示真實是夫妻財產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

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1)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不得利用夫妻協議來逃避納稅的義務,或者非法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履行,或者非法轉移贓款贓物逃避刑罰的制裁等。

(2)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和內容也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不得歧視婦女,或者帶有封建宗法觀念,或者限制、剝奪一方的自由權或其他權利等。比如有的當事人在婚前財產協議中規定,如果妻子婚後生育男孩,可以獲得某項重要財產,如果生育女孩,則不能獲得男方的任何財產;有的當事人在夫妻財產協議中規定,如果一方提出離婚,便自動放棄任何財產;還有一些夫妻,一方在外經商,一方在家從事家務勞動,在其訂立的財產協議中規定,婚後男方負責養家,每個月交給女方家庭生活費若干,生活費之外的其他收入,都歸男方所有,使得在家從事家務勞動的女方處於不利的地位,等等。

根據《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凡是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夫妻財產協議,均爲無效協議。

4、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5、應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上述內容的介紹,我們知道只要夫妻財產協議是建立在上方平等、自願基礎之上,並且內容合法,不存在任何欺詐、脅迫的情況,那麼該協議在雙方簽字之後就是有效的。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