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合同對居間人是否有要求
民法典規定,居間合同對居間人有要求,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定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報告義務】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居間人的忠實和盡力義務包括哪些內容
忠實義務是指居間人就自己所爲的居間活動,都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義務。
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包括以下幾方面的要求:
1、居間人應將所知道的有關訂約的情況或商業資訊如實告知委託人。
2、不得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影響合同的訂立或者損害委託人的利益。
3、居間人對於所提供的資訊、成交機會以及後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他人保密的義務。
居間人在負有忠實義務的同時,還負有盡力義務。
判斷居間人是否有盡力義務及其範圍如何,應就其合同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來解釋。
報告居間人的任務在於報告訂約機會給委託人;
媒介居間人的任務除向委託人報告訂約資訊外,應盡力促使將來可能訂約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排除雙方所持的不同意見,並依照約定準備合同,對於相對人與委託人之間所存障礙,加以說和和克服。
如果居間合同爲雙務有償合同,居間人則負有盡力提供有關成交機會和商業資訊,促使合同訂立的義務。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居間合同對居間人是有要求的,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不得對簽訂合同施加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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