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分居幾年判定婚姻無效
不管分居多長時間,婚姻關係都不會自動無效,需要離婚後才能達到婚姻無效的效果,分居是法院准予離婚的情況之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致使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具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三種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由於夫妻感情不合,可能會進行分居,但分居不屬於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根據民法典規定,分居兩年只是法院應當判決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所以無論分居幾年都不會導致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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