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結婚幾年沒在一起婚姻無效
民法典規定,男女結婚後,無論多少年沒有在一起生活的,都不會造成婚姻無效。婚姻無效的情形是重婚;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和未到法定婚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首先,據規定,目前我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以下兩種:
1、患麻風病尚未治癒者的人不得結婚;
2、患其它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對於第二種籠統的規定,實踐中將根據《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或者法院審判時會委託醫療保健機構提出醫學意見。
其次,以下幾種疾病患者屬於禁止或暫時不能結婚範圍:
1、未經治癒的麻風病和嚴重的紅斑狼瘡患者禁止結婚;
2、無法矯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進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結婚;
3、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如肌緊張、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結婚;
4、患遺傳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癲癇等未經治癒者、不能結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徹底治癒者,不宜結婚;
6、嚴重的智力落後患者,如嚴重呆傻等不宜結婚。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重婚;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和未到法定婚齡,所以男女結婚後,無論多長時間沒有共同生活,都不會造成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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