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離婚財產分割如何處理
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起訴離婚前轉移財產如何處理
1、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此時切忌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2、另外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也就給對方轉移財產創造了時機與機會。
3、另外必須是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離婚財產轉移的行爲,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透過以上的分析,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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