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是什麼原則?

離婚財產分割是什麼原則?
離婚財產分割是什麼原則?

一、離婚財產分割是什麼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爲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爲原則進行判決。

2、夫妻書面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一方進行適當的補償

3、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4、離婚時,如果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則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5、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

6、對於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三、離婚時可以分割的財產有哪些?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財產類型:銀行存款(包括工資、經營性收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現金、房地產、機動車輛、股票、公司股權、債券、知識產權收益、債權、有價值的字畫、各種金飾及傢俬、家電設施等等。

注意:下列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需要遵循以上的幾個原則,夫妻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裁判。

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時候,就需要處理好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財產分割是有一定原則,離婚財產分割案件是屬於民事訴訟,案件的程序是向法提起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後向被告發出起訴書副本,被告進行答辯,法院開庭審理,最後法院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