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對被監護人作民事行爲能力作司法鑑定
對被監護人民事行爲能力進行鑑定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提交相關鑑定材料。《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一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第十二條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覈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二、民事行爲能力分類
1、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包括:
①十八週歲以上的成年人;
②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不受他人的意志約束。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包括:
①十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的人同意。
否則其進行的民事活動無效。
3、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包括:
①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必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否則其進行的民事活動無效。
但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的行爲有效。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規定,對被監護人民事行爲能力進行鑑定的,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實施,委託鑑定機構時,委託人要出具委託書和提供相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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