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

依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