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區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