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開的公司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後在公司的經營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該公司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經存在的,那麼另外一方並不享有該公司的任何權利,因爲這個公司屬於其中一方的婚前財產。
另外一方唯一能享有的就是在婚姻維持階段該公司的收益分配,如果所有者認爲該公司收益與另外一方關係甚微,那麼法律也是需要考慮分給另外一方經營所得是否合理,然後再作出最終判決。
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是說在婚姻存續期間,直到離婚或者一方去世之前夫妻各自或者共同獲取的收入、財產,主要是是指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那麼針對這一部分權利,夫妻雙方擁有平等的分配權。
當然也包括這期間公司的經營所得是屬於共同財產,至於公司則要看公司的成立時間而定。
所以現實中,有些人揹着另一方將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給其他第三人,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因爲房屋是雙方共同共有的,一方擅自處分重大財產的行爲就應該認定爲無效。
對購房者構成違約的,那麼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離婚需要進行共同財產還有個人財產的認定,共同財產需要分割,個人財產不需要分割,一般婚前的公司是個人財產,婚後的經營所得是共同財產,個人財產還包括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專用的生活用品等。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