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財產繼承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

李家財產繼承糾紛一案

李錦(本文所述姓名均爲化名)與張某夫婦生前育有四名子女,分別爲長子李甲、次子李乙、三女李丙、四子李丁。張某於1973年逝世,李錦於1991年7月走失,2012年4月經法院宣告死亡。四名子女中,長子李甲於2005年逝世,留有一女李麗;次子李乙於2002年逝世,留有一女李華。

李錦生前擁有房產兩處,分別是位於A處和B處。在李錦出走前,需要人照顧,李錦同意隨李丁生活,由李丁生養死葬,李錦、李甲夫婦、李乙夫婦、李丁夫婦共七人在場情況下,同意李錦在世時由李丁贍養,A房由李丁繼承。李錦去世以後,李丁對A房進行了裝修並一直居住於A房。B房原爲李錦個人出資購買的土草結構的房間,後房屋倒塌,1997年由李丁找人幫忙併出資10000餘元所建。房間蓋好後出租直至拆遷

上述兩處房產於2011年1月被拆遷,其中B處由李丁的兒子與B地村民委員會簽訂拆遷協議,並領取拆遷補償款63342元整、待還遷面積105.27平米;A處由李丁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拆遷協議,並領取拆遷補償金71477元整、待返還面積129.91平米。綜上,兩處房產拆遷補償款總計134819元、返還面積總計235.18平米。

辦案思路及心得

2011年1月李丙和李華來到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委託我所律師代理此案,請求返還二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本案律師立即爲當事人李丙和李華申請了財產保全,請求房屋所在處村民委員會即刻停止對兩處房產拆遷款、物的支付,交付工作。並且於2011年3月向人民法院遞交李錦的宣告死亡申請書。本案中兩處房產(A房和B房)爲李錦先生生前財產,李丙、李華有權獲得其應有份額,決定對李丁、李麗提起訴訟。

審案經過:本案於2012年8月開庭審理,原告提交了:

1、村民委員會開據的證明,證明A房屋爲李錦先生所有;

2、李錦被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3、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二人系李錦的法定繼承人;

4、《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及結算清單。

原告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判定原告李丙繼承父親李錦所留遺產的25%,即人民幣33704.75元,還遷房屋面積58.8平米;依法判定原告李華繼承爺爺李錦所留遺產的25%,即人民幣33704.75元,還遷房屋58.8平米;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提交的證據有:

1、2011年1月爭議房屋所在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2份,證明訴爭房屋屬於被告李丁個人所有;

2、由另一原告馬某出具的說明一份,證明曾協商過對李錦的贍養問題及對房屋的處理;

3、由見證人劉某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A房的過戶情況;

4、房屋補償安置預結算單2份;

5、證人李志出庭作證,其陳述:我同被告李丁是鄰居。我是乾土建的,1997年李丁家老房(即B房)翻新,李丁找到我,當時我給李丁找人蓋的磚房。蓋房當時已經沒有房屋框架了,只有一堆土。

被告辯稱:

1、李錦生前同意被告與其一起居住,由被告贍養李錦,李錦去世以後由被告李丁繼承A房,該房屋應當由李丁所有;

2、拆遷協議沒有違法違規情況,應當認定合法有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律師發表代理意見:

一、李錦生前擁有財產爲A、B兩處房屋,應當認定爲該兩處房屋爲李錦的遺產。

二、原告李丙、李華爲有權取得李錦遺產份額。

三、被告稱李錦同意A房在李錦死後由被告繼承,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四、被告辦理拆遷協議屬於無權代理。

裁判結果

經過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認爲,在翻建B房時李錦已經走失,無法對房間進行翻建。A房原、被告均認可該房屋爲李錦的個人財產。故法院認定,A房爲李錦的遺產。

原告李丙、李華、被告李丁、李麗每人享有A房拆遷補償金17869.25元,並且享有A房拆遷權益的25%,即主房面積乘以還遷係數後安置面積59.41平方米的14.8525平方米、主房3間補貼10.5平方米的2.625平方米、宅基地補貼20平方米的5平方米、自然增長面積爲10平方米的2.5平方米。訴訟費用及訴訟保全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我所爲原告李丙和李華得到了應有的遺產份額,爲當事人爭取獲得了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