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應該要如何處理
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婚前公司離婚應該要如何處理
1、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出資或者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的公司,那麼其在公司所佔的股份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
在離婚時仍歸夫妻一方所有,不進行分割,除非夫妻雙方對此另有書面協議約定;
2、關於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該股權產生的分紅收入則不再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可以主張該股權在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分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結婚後,婚前財產該要如何處理
結婚後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婚前財產不會因爲結婚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不過如果雙方對於婚前財產婚後歸屬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處理婚前財產。
所謂婚前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爲另一形態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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