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了結婚證一般是不會退彩禮的,但是如果離婚時夫妻沒有共同生活或是對方因爲給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就需要退還。可以先和對方協商,如果對方執意不退還的話,可以以“婚約財產糾紛”爲案由起訴至對方的經常居住地或是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不領結婚證彩禮是否要退
不領結婚證,雙方沒結成婚的,原則上彩禮應當退還。
實務中,法院一般認定給付彩禮是一種以結婚爲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爲;涉及到返還彩禮,要考慮三方面的問題:
1、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
2、未辦理婚姻登記具體原因;
3、彩禮的實際用途。
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但並不意味着彩禮會如數返還。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財產使用情況、彩禮數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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